农机标分〔2022〕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发〔2022〕10号)要求,我标委会今年将对归口管理的9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开展复审工作。为强化过程公开,提高复审工作的透明度,提升复审工作质量,现面向各相关方广泛征集意见。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标准范围
《农业机械试验条件 测定方法的一般规定》等9项推荐性国家标准(见附件1)。
二、复审主要内容
(一)标准的适用性。标准规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属于超范围制定或不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要求的,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已被淘汰,已被淘汰的,应给出“废止”的结论。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明确合理,能够覆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新服务,适用范围不够具体或不能覆盖新情况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二)标准的规范性。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作,若技术内容存在不可验证、不可操作的情况,或者标准中未规定证实方法或试验方法,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三)标准的时效性。采用的国际标准是否已更新,若采用的国际标准已更新且适用于我国实际情况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若引用的标准已废止或已更新,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四)标准的协调性。标准的相关技术内容是否与其他标准重复,若存在重复且不协调的情况,应给出“修订”、“整合修订”或“废止”的结论。是否存在标准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产业政策或其他标准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若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五)标准实施效果。从标准引用角度分析,具体包括:标准是否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产业政策引用,标准是否被强制性标准引用,标准是否被其他推荐性标准引用三个方面。从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效效益等方面分析。如标准造成负面效益,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六)其他情况。标准规定的内容与重要批示指示、重点决策部署、重大舆情和应急突发事件等存在不适用的情况,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三、意见提交方式
请各相关方按照标准复审主要内容,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研究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农业机械化领域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意见》(见附件2),并于2022年3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至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科技标准处)。
联系人:杨茜 电话:010-59199027 E-mail:tc201sc2@126.com
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