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管〔2014〕1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局:
根据财政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我司决定组织开展2012~2013年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12年新建、2013年续建的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推广项目,主要包括水稻育插秧机械化示范项目和玉米、油菜、花生、马铃薯生产机械化示范项目;2013年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创建项目。项目县名单见附件1。
二、验收程序
(一)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委托农业部农机推广总站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采取分级负责办法。验收工作包括项目县自查、省级验收、督导组抽查、部级总验收等环节。
1.项目自查。各项目县根据农业部审批的项目申报书或实施方案,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将有关材料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
2.省级验收。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依据《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项目验收办法》,组织专家对各项目县进行验收,并向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3.督导抽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与农业部农机推广总站联合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督导组,按不同区域对各承担单位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督导组采取实地查看示范片建设现场、听取汇报、座谈研讨、审查经费支出情况等形式开展调研,同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指导。抽查结果将作为项目总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
4.部级验收。农业部农机推广总站根据各承担单位项目验收申请,依据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批复的项目申报书或实施方案,组织专家成立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验收委员会专家对各承担单位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听取各项目承担单位工作总结汇报,结合督导组抽查情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审,填写项目考核验收评价表。验收委员会审核专家意见,形成验收结论。
三、验收材料
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申请项目总验收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加盖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公章,见附件2);
(二)全省项目工作总结(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各项目县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并阐述通过各项目县的试验示范开展面上推广的情况,按照示范作物种类,形成本省该类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项目工作总结。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机具配备及应用情况,点面结合主要工作措施,项目辐射推广情况、今后发展预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三)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加盖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公章,见附件3);
(四)项目资金支出决算明细汇总表(加盖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务章,见附件4);
(五)全省项目技术总结(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对各项目县示范成效进行凝练提升,主要包括主要技术工作内容及要求、技术路线、技术应用对比试验和技术创新、项目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分析、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六)技术示范与应用效果证明(由县统计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出具,见附件5);
(七)项目县考核验收评价表(各省成立验收组每位专家对项目县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的验收评价表原件,见附件6);
(八)验收意见(附验收组组长签字和验收组人员名单,见表7);
(九)附件(包括项目任务书复印件、总结形成的技术规范和机具操作规程、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生产模式,各项目县总结,其他证明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有关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项目验收工作,认真组织,积极协调,对不合格的项目县应明确整改期限,确保项目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二)验收材料应按要求填报,保持整齐完整,不得缺项。应按照示范作物类型分别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另附全省分作物示范推广项目工作总结10份。
(三)2013年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创建项目由农业部农机化司组织验收,请相关项目单位提交验收材料中第一、二、三、四、五、六、九项,并在验收申请表中签署省级审核意见。其他事项按此通知要求执行。
(四)请于7月10日前将验收材料发送电子版至以下地址(邮件主题请注明**省主要农作物项目验收材料),同时寄送纸质材料。
地址:北京丰台区成寿寺南方庄甲60号(100079)
联系人:农业部农机推广总站 张园 电话:010-59198628 E-mail:tgztgc@126.com
1. 2012~2013年度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项目县名单
2. 项目验收申请表
3. 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
4. 项目资金支出决算明细汇总表
5. 技术示范与应用效果证明
6. 项目县考核验收评价表
7. 验收意见
8. 验收专家名单
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