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机办发〔2013〕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精神,2012年,我区选取四个地州开展了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今年,自治区继续被列为全国11个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省区之一,为进一步鼓励农民购置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推进老旧农机报废更新,自治区确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并已在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农机办发〔2012〕69号)中提出明确要求和操作程序。根据目前实施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一、 报废补贴资金
报废机具补贴资金已经含在下达给各地的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不再另行安排。报废补贴资金额度由各地根据机具报废更新工作开展情况在农机补贴资金中自行安排,自治区不作统一规定。
二、 补贴对象
依法自愿申请报废旧机并换购新机的农牧渔民、农牧(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组织,可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三、机具种类。已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在册,并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根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 1875-2010),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
四、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表:
(一)拖拉机
机型 类别 报废年限(年) 补贴额(元)
手扶拖拉机 皮带传动 10 500
直联传动 10 800
轮式拖拉机 20马力以下 10 1000
20(含)-50马力(含) 15 2500
50-80马力(含) 15 5000
80-100马力(含) 15 8000
100马力以上 15 11000
履带拖拉机 12 10000
(二)联合收割机
机型 类别 报废年限(年) 补贴额(元)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喂入量0.5-1kg/s(含) 12 3000
喂入量1-3 kg/s(含) 12 5000
喂入量3-4 kg/s(含) 12 7000
喂入量4 kg/s以上 12 10000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3行,35马力(含)以上 12 6000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12 16000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1-2行 10 3000
3-4行 10 5000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2行 12 6000
3行 12 12000
4行及以上 12 18000
五、操作程序
(一)注销并回收旧机。达到规定报废条件的老旧农机所有者(以下简称“机主”),自愿报废并更新农机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拟报废的老旧农机的登记证书、行驶证等相关手续,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填写《农业机械报废审批申请表》(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印制),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查后符合规定的报废申请进行受理,收回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并向机主出具受理凭证。机主将报废拖拉机交给农机回收单位拆解,并取得报废农机回收证明。
(二)申请更新及补贴兑付。机主持报废农机回收证明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填写《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查无误签署意见后交机主。报废更新补贴对象确定、购机、机具核实、资金兑付等环节按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新农机发〔2013〕2号)要求规范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是农机购置补贴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制定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各地农机部门要积极联合财政和商务部门,严格按照《关于印发〈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农机办发〔2012〕69号)要求,搞好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互衔接,优化补贴程序,完善工作制度,提高报废补贴资金和兑付效率;要针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关键步骤和重点环节,加大监管力度,严查伪造报废证明、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一旦发现农机回收单位违规出售报废农机的,将取消其办理《回收证明》和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回收资格。要依法对农机报废回收工作实施监管,防止报废农机再次流入市场。
(二)推行政务公开。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主动会同财政、商务等有关部门,加强有关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建立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及时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对补贴受益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严格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精神,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二级以上农机维修点等单位从事农机回收拆解业务。没有农机回收单位的地区,可采取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集中监销,对报废农业机械的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农机回收单位在回收旧农机时要认真核对机主信息和报废农机信息,并给机主与报废机具拍照合影,建立报废统计台账,与更新购置补贴相关资料一同归档。
(四)加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可同时用于报废补贴和机具更新购置补贴,只报废不更新不享受报废更新补贴。机主购买补贴农机具应当在当年的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选购,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程序操作。
(五)制定工作方案。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和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商务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农机办发〔2012〕69号)以及本通知要求,制定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方案,并于6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农机局,在12月25日前,将今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总结情况报送自治区农机局。
附件:1.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
2.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
3. 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关于20马力拖拉机报废补贴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201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