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区域服务中心项目实施进度的通知


来源/作者:农业部农机推广总站   管理员日期:2012-09-17【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农机推(推)发〔2012〕43号

江苏省江都市、浙江省东阳市、江西省高安市、四川省广汉市、重庆市涪陵区、湖北省京山县、湖南省祁阳县农机推广站: 

    为加快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区域服务中心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验收,按照《关于规范开展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区域服务中心项目机具分散采购及土建工程的通知》(农机推(推)发〔2012〕8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快项目分散采购和土建工程实施进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和合同要求做好仪器设备验收工作数

    本项目采购的高速插秧机、步行式插秧机、水田拖拉机、秸秆还田机、农用运输车、维修服务车、烘干机、种子清选机、秧盘播种流水线、稻种脱芒机、破胸催芽机、脱水机、破土筛土机等设备

将先后到位,请各项目建设单位做好仪器设备验收工作,适时开展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工作,确保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区域服务中心项目能够发挥作用。

    二、尽快开展分散机具采购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与我站签署的《协议书》要求,尽快完成分散机具设备采购。采购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采购过程应有当地政府采购部门全程参与,并在采购完成后出具盖有政府采购部门公章的采购明细。分散采购采取报账制,采购金额不得超出批复金额,经核准后对批复内金额实报实销。采购的设备应简单实用,满足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区域服务中心技术要求,确保今后项目顺利实施。

    三、及时进行土建工程建设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尽快按照《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区域服务中心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农计函〔2010〕65号)和初步设计及概算要求,确定有资质的正规施工企业,签订由部总站(甲方)、项目建设单位(乙方)、施工企业(丙方)三方协议,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地点,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和工期,不得随意变更施工技术标准。待工程结束后,经验收合格,达到项目初步设计标准后,土建工程建设费用由我站在6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付给丙方。 

    四、适时与总站联系咨询

    各项目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尽快部署落实,确保项目顺利

实施,并于2012年8月15日前,将分散机具采购发票、手续报送我站。土建工程经乙、丙方协商达成协议后,于2012年7月下旬将协议书初稿(电子版)报送总站,经审查同意后签订三方协议。

    我站内设机构由原推广处、科技外事处调整为推广一处和推广二处,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区域服务中心项目由推广二处负责,具体联系人为: 

    胡东元(处长),联系电话:010-67660833;

    赵莹(副处长),联系电话:010-67672713;

    王超(工程师),联系电话:010-67696205(传真);

    电子邮箱:njtgec@126.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南方庄甲60号;

    邮政编码:100079;

    请各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文件做好项目实施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站相关部门联系。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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