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农经字〔2020〕13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提升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水平,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农办等11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和省委农办等12部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鲁农办发〔2020〕17号)的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2020年省级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为目标,完善农民合作社运行机制和经营模式,强化指导、扶持和服务,加大扶持力度,创新服务方式,以优示范,由点到面,探索整县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的路径方法,树立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县域样板。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成员。把握农民合作社“姓农属农为农”属性,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为农民合作社成员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切实解决小农户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
坚持创新发展。遵循农民合作社基本原则,鼓励地方先行先试,着力在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创新发展的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拓展全产业链条的服务功能,探索多模式、可复制、能推广的范例经验。
坚持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差异,因地制宜、创新模式、因社施策,循序渐进、有序有效、稳步推进。
坚持带贫脱贫。推动扶贫工作重点村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提升,强化扶贫工作重点村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培育,注重与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工作相结合,保障扶贫资产和扶贫政策更有效的服务于贫困户脱贫和村集体经济发展。
坚持统筹协调。更好地发挥政策引导扶持作用,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农民合作社指导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形成支持发展的合力。
(三)主要目标
试点县(市、区)农民合作社组织规模和农户覆盖面明显扩大,示范社创建取得明显进展,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基本建成,发挥指导作用好;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稳步提高,运行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显著增强;积极发展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发挥党组织政治引领功能、合作社抱团发展优势,强化村集体、农民合作社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脱贫带富成效,增加农民收入、壮大集体经济、强化乡村治理,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助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
二、任务内容
试点工作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推动齐鲁乡村全面振兴,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着重围绕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促进联合与合作、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等三方面12项任务开展试点。
(一)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
一是强化规范建设。完善章程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基础台账,实行社务公开。健全组织机构,指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推动在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中建立党组织。规范财务管理,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财会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探索建立农民合作社信息管理平台。加强登记管理,严格依法开展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对所有成员予以备案。引导农民合作社按时报送年度报告。
二是拓展业务范围。发展乡村产业。鼓励农民合作社利用资源禀赋,带动成员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引导农民合作社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发展循环农业,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农民合作的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间工艺制造、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培育农业品牌,鼓励开展商标注册、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提高品牌知名度和产品竞争力。参与乡村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建设运营农业废弃物、农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建设。
三是丰富出资方式。挖掘资源要素价值。鼓励农民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各种资源要素作价出资办社入社,扩大成员覆盖面。加强利益联结。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与成员、周边农户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自愿入社发展生产经营。允许将财政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出资的方式投入农民合作社,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
四是强化服务功能。鼓励农民合作社加强农产品初加工、仓储物流、技术指导、市场营销等能力建设,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生产托管,与实施涉农项目建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鼓励以农民合作社为组织载体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业务合作。鼓励农民合作社和联合社依法依规开展互助保险。
(二)促进联合与合作
一是推进区域性联合。鼓励以农民合作社为成员组建区域性联合社,发展服务当地主导产业。鼓励农民合作社自愿组建联合会,发挥行业自律、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等作用。
二是推进行业性联合。支持以农民合作社为成员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创办农民合作社协会和联合会,加强区域联合,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鼓励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通过兼并、合并等方式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
三是推进产业链联合。鼓励和引导农民合作社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积极引导家庭农场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
(三)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
一是构建扶持政策体系。制定出台促进县域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符合当地农民合作社发展需要的支持政策,增强政策精准性。建立激励机制,对发展农民合作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是加强示范引领。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制定完善县级示范社评定监测指标体系,持续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支持重点。健全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将农民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范畴,建立农民合作社信用档案。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三是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加强市县乡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选聘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采取定期巡查走访等多种方式,对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民主管理、市场营销等给予指导。大力开展基层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培训。
四是畅通退出机制。按照“清理整顿一批、规范提升一批、扶持壮大一批”的思路,持续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和通报工作机制,登记机关依法将农民合作社登记信息通报给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清退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为农民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提供便利服务。
五是搭建服务平台。组织社会力量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与中国中化、中国邮政、阿里巴巴等加强合作,共同打造农业种植、农产品物流销售、金融服务等平台,帮助农民合作社提升生产经营水平。
三、工作安排
(一)试点时间。试点为期2年,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
(二)试点申报条件。试点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结合各地农民合作社建设和发展实际,每市推荐1个试点单位参加全省评选,试点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试点申报单位要有良好的农民合作社发展基础,产业类别丰富多样,农户入社率高,无农民合作社搞非法集资现象。二是试点地方政府重视农民合作社培育和发展,支持开展试点工作,建立了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农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三是试点地方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能力较强,有承担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工作的组织机构,工作积极性高、创新发展意识和指导服务能力较强,有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基础。
(三)试点方案编制。各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试点地方根据《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初审。
(四)试点单位确定。各市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11月18日前,将试点单位名单、初审合格的试点实施方案,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同时发送相关材料电子版。省农业农村厅在审核各县(市、区)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研究批复试点单位名单,由各市农业农村部门据此批复各试点单位实施方案,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农业农村厅结合各试点单位实施方案质量和试点情况,并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安排,优先推荐省级试点单位参加国家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活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试点保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通过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鼓励各地强化政策衔接配套,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统筹相关涉农资金,在试点县(市、区)相对集中、整体推进,形成政策支持效应。
(二)强化工作指导。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试点方案编写、试点组织实施全程跟踪指导,研究制定推进试点工作的配套扶持政策,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三)搞好经验总结。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于2021年11月底前上报试点工作中期进展情况,2022年12月底前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四)注重典型引领。积极征集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为全省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工作提供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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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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