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农机字〔2021〕2号
为保证农机跨区作业顺利开展,提高跨区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作业进度,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安全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参加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经营者,须持正式驾驶证、操作证,到所在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报名手续,领取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印制和颁发的《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服从农机化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和调动。
二、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凭《作业证》且通过出口收费站查验合格后,免交通行费。安装了ETC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可通过“中国ETC服务”小程序预约通行高速公路,凭《作业证》且通过出口收费站查验合格后,免交通行费。
三、跟踪跨区作业的技术服务车,经省农业农村厅和省交通运输厅核定后,在二〇二一年五月一日到六月三十日,九月一日到十月三十一日期间,依托ETC系统暂免征收省内路网(即本省收费站入、本省收费站出)车辆通行费。
四、参加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必须牌证和装备齐全,技术状态良好,确保安全生产。同时,要按照各地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五、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做好线上登记工作,及时登录全国农机化生产信息服务平台,录入参加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的有关信息。
六、跨区作业车队调动期间,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安全行驶。对非法上路拦截作业机械及驾驶人的,由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对“车匪路霸”以及砸抢机车、敲诈驾驶人等严重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