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农机计发〔2017〕47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
2017年农机示范推广及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已经下达,具体见《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农机示范推广及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湘财农指〔2017〕51号),为切实加强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按照《湖南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湘财绩〔2016〕10号)要求,根据湘财农指〔2017〕51号)下达的资金规模及支持的环节和内容,填写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申报表,加盖公章于7月15日前同时报送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和计财处(含电子版)。其中实行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含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机插秧推广经费、牌证管理经费)由市州农机局编制区域绩效目标,按要求填写“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实行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由具体实施单位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按要求填写“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报同级农机部门审核。绩效目标将作为部门和单位使用资金、实施项目、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2.各项目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推动项目实施。要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开展项目实施情况公示,及时整理档案资料。
3.严格按照《湖南省农机示范推广及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5〕45号)、《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湘财农〔2015〕44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全面反映和核算项目资金的收支活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资金拨付、支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农机化项目规范实施。
计财处联系人:张果,13574888324,yb1113@sina.com。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