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厅8月6日印发《关于对部分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处理意见的通知》。
通知决定,根据农业部有关要求和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规定,参考市县调查了解的情况,经研究,将部分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取消重庆耀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1WG4.0-105FC-Z微耕机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通知》(农办机[2013]28号)要求,四川省农业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重庆耀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1WG4.0-105FC-Z型(现登记型号为1WG4.0-105FC-ZC)微耕机的补贴资格。对5月6日以前完成购置、能提供书面证据、不存在“以小报大”问题的该型号微耕机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补贴。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6月份下发了《关于2013年电池等22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通报了铡草机、脱粒机、植保机械等产品的国家监督抽查情况,有25个农机产品不合格。经查,有两款不合格产品已列入四川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经研究,四川省农业厅决定取消山东省临沂博胜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3WF-18AC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山东临沂市佳尔能机电有限公司生产的WFB-18-3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在四川省的补贴资格。
三、按照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和程序,四川省农业厅对灌溉首部分档名称为“首部系统配置不全”的补贴额调整为300元。对暂停前完成购置、能提供书面证据的补贴产品按照原标准执行。
四、请相关项目县(区、市)按照有关要求,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核暂停前完成购置、能提供书面证据的补贴产品,及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完善相关资料信息并做好记录,以便备查。暂停后购置的产品按照新的补贴标准执行。对于不合格产品,相关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工作。
各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确保党和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