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来源/作者:湖北省农业厅产发处  管理员日期:2013-05-22【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鄂农发〔2013〕16号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机)局(委、办)、财政局:

    现将《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农机局。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3年5月13日


 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全面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评是指省级和市、州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分别依据相应的考评指标对各市、州、县(区)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评的目标是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突出工作成效,强化监督管理,切实保证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工作的实效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评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先易后难、简便易行、定量定性、综合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  考评指标、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的考评指标分为市、州级和县级。

    市、州级考评指标共设立4个一级指标,13个二级指标,同时实行一票否决。

    县级考评指标共设立5个一级指标,17个二级指标,同时实行一票否决。

    具体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章  考评程序及方法

    第六条  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评实行年度考评制,考评程序分为各市、州、县(区)自查自评、市州考评和省级抽查考评进行。

    (一)自查自评。年度工作结束后,由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对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评指标内容进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和自评打分表。

    (二)市州和省级考评。依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各市、州农业(农机)、财政部门成立考评小组,对所辖各县(市、区)进行考评。省农业厅(农机局)、省财政厅成立考评小组,对各市、州进行考评,同时对市、州所辖县(市、区)考评结果进行延伸核查和抽查,抽查面原则上不低于30%。延伸核查及抽查情况将作为市州绩效考核指标之一,同时根据抽查情况,相应调整县(市、区)考评分数。

    评分结果分为4个档次:90-100分(含90分)的为优秀,80-89分(含80分)的为良好,70-79分(含70分)的为一般、70分以下的为较差。

    第七条  绩效考评方法主要采取资料审查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自评报告和自评得分进行查验核实。

    资料审查指对各县市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逐一核实,并对每一项指标进行初步打分。各县市需对每项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实地考核指考评小组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部分县市购机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考核,对初步打分情况进行修正后,形成绩效评价报告。与当地自评分差异较大的,需附简要的文字说明。

    第四章  考评时间和要求

    第八条  各市、州、县(区)自查自评工作必须在当年度11月20日前完成,市州和省级考评在当年度12月中旬前完成,综合评定工作在12月底前完成。

    第九条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需对其提供的自评考核情况及书面说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书面说明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内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对绩效管理工作考评指标中每项自评得分的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绩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绩效管理工作的打算和建议等。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绩效管理考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范操作、落实到位,考评结果直接与中央安排的下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额度挂钩。经考核达到优秀的县市,在安排下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时给予倾斜。

    第十一条  考评年度内如出现经检察、监察、公安、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相关部门查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各地要对考评过程中所提交的各项资料及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存在问题,一经查实,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各县市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应依据评估结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建议,以有利于改进下一年度的绩效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市、州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完善绩效考评实施细则和县级评分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农机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评市、州级考评指标.rar

       2. 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评县级考评指标.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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