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作者:江西省农机局    管理员日期:2013-03-25【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关于印发江西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 西 省 农 业 厅

江 西 省 财 政 厅
 
赣农字〔2013〕20号

--------------------------------------------------------------------------------
 
关于印发江西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8号)有关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政策,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全价购机、县级结算、补贴入卡、逐级监督”为原则,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保障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水平;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政策引导效应,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与资金分配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农场)。原农垦系统的垦区农场、地方垦区(市)县属农场、劳改农场及其他农场按属地管理原则,一并纳入补贴范围。农场职工与本县其他农民享有同等申请和享受补贴的权利。
 
    (二)资金分配。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由省农业厅商省财政厅,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分配。为适应农业生产的需要,不误农时季节,2013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已提前下达各地(详见附件1)。请各地统筹安排各类机具补贴资金比例,所用资金不能超过下达的补贴资金计划数。
 
    各县级农机部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考虑本年度增减幅度,将资金使用计划按照10大类于当年8月底前报送各设区市农机部门,各设区市审查平衡后,报送省农机局,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依据。
 
     三、补贴机具种类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根据农业部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实际,确定适合我省农业生产需要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2013年江西省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2013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等10大类23个小类50个机具品目(详见附件2)。
 
    对粮食生产机械优先补贴,其中,大中型拖拉机、水稻插秧机、联合收割机三类机械实行敞开补贴,满足省域内所有补贴对象申购需求。为加快转变我省农机化发展方式,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实现节能降耗,对补贴额低于300元(含300元)、农民需求较少、产品技术不体现农机化发展方向以及谷物提升机等与农业生产关联度不大的机具,不纳入补贴范围。各市、县(区)农机部门不得随意改变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二)补贴标准的确定。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确定的额度,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的确定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实行定额补贴,即对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本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适当提高血防疫区手扶拖拉机、水稻插秧机的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总体上按不超过本省同类同档机具近3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补贴标准除省定标准外,各市、县(区)不得再对补贴机具实行累加补贴。
 
    根据上述原则制定2013年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只发布补贴机具品目、分档名称、基本配置和参数以及补贴标准,不规定补贴机具生产企业、产品型号和销售价格。
 
    加强对补贴产品市场价格的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销售情况,当补贴产品实际销售价格过低,导致原确定的补贴额过高时,将适时对补贴标准做出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补贴额调整情况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四、补贴对象与经销商的确定
 
    (一)补贴对象的确定。补贴对象为纳入补贴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购买粮食生产机具可优先补贴。允许补贴对象在省域内自主购机,跨县选择经销商。
 
    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由各县(市、区)根据其实际需要和本地资金情况安排确定,其他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的同类机具数量不超过1台套(配套机具不超过3套)。
 
     (二)经销商的确定。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和有关规定执行。农机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明确的资质条件自主确定经销商,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见附件9),报省农机局备案。省农机局在江西省农机化信息网公布全省经销商名单。县级农机部门要将经营范围覆盖本县的经销商名单在乡镇张贴上墙,供农民自主选择。生产企业直销的,必须将直销点的设立情况报省农机局备案。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农机生产企业负责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
 
    五、操作程序
 
    (一)申请购机
 
    1、填写信息,领取申请表。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编制机构代码证)、“一卡通”或银行开户账号原件和复印件到县级或乡镇农机部门申请购机。县级或乡镇农机部门对申请购机者进行审查后,由县级农机部门登陆补贴系统,填写购机申请人身份信息,打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1份,见附件3)。为简化程序,方便农民,申请表中农机部门只需县级或乡镇农机部门盖章。具体由县级还是乡镇农机部门受理购机者申请,各县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购机申请表中乡镇财政所和县财政部门是否须审核盖章,由各县级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对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受理补贴申请。
 
    2、申领《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补贴指标确认书”,见附件4)。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对价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购机者持申请表到县级农机部门申领指标确认书,县级农机部门核对信息后,登录补贴系统,打印补贴指标确认书,经与县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向申请人发放补贴指标确认书(一式4份,县农机局、县财政局各留1份,购机者2份,1份交经销商,1份交受理单位)。购机者在领取指标确认书后10日内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具有销售资质的经销商全价购机。向没有销售资质的经销商购机的,不能补贴。
 
    全省实行政策宣传、购机申请、资格确认、机具核实、补贴资金申请结算、注册登记等一站式服务。
 
    (二)全价购机
 
     购机者持补贴指标确认书向经销商全价购机时,与经销商签订省农机行业协会制定的规范的购机合同,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合同(一式2份)、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发票上须注明购机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经销商对补贴机具进行人机合影,登陆补贴系统录入供货信息,上传人机合影及购机发票原件照片,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一式2份,购机者 1份,申请补贴时交受理结算的单位,经销商留存1份备查,见附件5)交给购机者。
 
    (三)申请结算
 
    结算申请由受理购机申请的县级或乡镇农机部门受理。购机者必须在购机后的3个月内申请补贴资金结算,在年度农机购置补贴结束前购机的,应及时申请补贴资金结算。跨年度申请结算的,不享受补贴。购机者须提交购机合同、补贴指标确认书原件、经销企业供货表原件,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产品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一卡通”或银行开户账号等材料,申请结算补贴资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还须提供行驶证。需要安装的设备或设施,须安装完成并提交验收报告。
 
     受理结算申请材料,要现场核对,直接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及时将发票原件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
 
    对购置机具超过规定台套数或结算资料不全的购机者,不予受理补贴资金结算。
 
    (四)结算审核
 
    1、机具核实。农忙季节,由县级农机部门组织县乡农机人员到辖区内经销商销售现场验机,其他时间和异地购机的集中在县农机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验机。各县也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其它的验机方式。验机人员要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及补贴标准,逐台进行核实和喷字登记,对不便于喷字的机具可以不喷字,并在《经销企业供货表》空白处签署意见。
 
    2、补贴公示。县级或乡镇农机部门将已核实的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见附件6)和补贴发放汇总表(见附件7)进行公示。
 
    3、出具审核和补贴发放意见。公示后,县级农机部门受理的,向县级财政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含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和汇总表)。
 
    乡镇农机部门受理的,由乡镇农机部门出具补贴资金结算初审意见(含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和汇总表),并会签乡镇财政所。乡镇农机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含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和汇总表)报县级农机部门。县级农机部门对乡镇报送的补贴发放明细表数据与补贴系统中经销商录入的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发放数据一致,将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含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和汇总表)报县财政部门。
 
    (五)资金支付
 
    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或银行开户账号发放给购机者,并注明“农机购置补贴”。其中,没有“一卡通”的购机者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则通过县或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直接拨付的方式支付到其提供的账户。补贴资金须在购机者申请结算60日之内发放给购机者。县级农机部门须在购机者申请结算45日之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发放意见,县级财政部门须在收到县级农机部门发放意见15日之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具体发放时限由县农机、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各县农机、财政部门要按季度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含补贴发放明细表、汇总表)上报各设区市农机、财政部门备案。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材料(含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归档表,见附件8)、退货档案材料存县级农机部门。
 
    (六)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户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购机补贴款退回经销商,经销商将补贴款退回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商方可退货,并须及时书面告知县级农机部门。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商交县级农机部门。
 
    对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机具退货的, 补贴产品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且加盖公章,并及时书面告知县级农机部门。
 
    经销商应在退货时,登录补贴系统录入“已退货”。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省里成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省农业厅纪检书记任组长,省农机局局长、省财政厅农业处处长任副组长,厅计财处、监察室和省财政厅乡财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省农机局分管领导、省财政厅农业处分管领导为成员,共同做好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资金分配、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绩效考核和调研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机局,省农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人大政协、农机、纪检监察、财政、农业、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强化县级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项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上级农机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须由同级人民政府发至各乡镇人民政府,报省农业厅备案。
 
    (二)财政支持,落实经费。2013年,省财政安排1000万元对县(市、区)、乡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及承担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乡镇财政所给予经费补助,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县级每年安排不少于10万元的监管工作经费,用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建立信息档案、核查机具和喷字登记等工作,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同时,各地要安排一定的农机推广经费,用于农机化技术示范推广。省农业厅、财政厅对不能保证监管工作经费的,将予以通报。省财政安排2000万元用于农机维修服务中心建设补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下达。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二是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实现农机、财政部门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三是及时兑付发放补贴资金。县农机、财政部门加强配合,增强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向符合政策规定的购机者兑付发放补贴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发放补贴资金。四是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
 
    (四)加强引导,强化培训。全省要以粮食生产机具补贴为重点,兼顾旱作农业、林果业、养殖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初加工等机具补贴,向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械倾斜。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要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各地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操作人员政策、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尤其要强化对乡镇农机人员的培训,他们对政策、操作技能掌握的程度,直接影响到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省农机部门负责对全省各市、县(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的培训。
 
    (五)依法行政,规范市场。一是规范农机销售市场。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检查,对是否具备经销资质、是否按要求明码标价、是否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是否具备“三包”服务能力等进行重点检查,规范农机销售市场。二是开展专项整治。各地农机部门要积极联合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对农机销售、维修及配件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打击制假、贩假、售假等坑农、害农行为,切实维护购机者权益。三是强化农机质量投诉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农机质量投诉站的作用,向社会公布农机质量投诉热线,制定并完善农机投诉举报案件管理制度,提高农机案件查处效率。省农业厅设立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0791-86214241)。四是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农机行业协会和农机鉴定机构的作用,行业协会要依照行业标准,制订行业规范,协调行业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农机鉴定机构要规范鉴定行为,严把鉴定质量关。
 
    (六)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地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三个严禁”和农业部 “四个禁止”、“五项规定”、“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一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农机局将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年度内集中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覆盖到三分之二的设区市行政区域或三分之一的县级行政区域,并根据农机产品补贴额大小确定入户抽查比例。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市县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农业部、财政部及驻农业部纪检监察机构。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区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充分发挥市级农机部门监管职能。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须报市级农机部门审核批复后实施;市级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补贴机具的实地抽查力度;强化农机市场监管,联合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加大对农机市场专项检查力度;做好农机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设立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投诉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调查处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三是县级农机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四是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地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省财政厅负责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五是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重拳打击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实行黑名单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各地要及时将督查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六是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各地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要注重绩效考核评估,及时通报考核结果。省农业厅将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补贴监管工作经费分配挂钩。
 
    (七)公开信息,接受监督。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县级农机部门要向社会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至少每半个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县级农机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
 
    各级农机部门要按规定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对于目前已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该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对于尚无条件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或农业等综合网站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见附件10)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为强化信息公开,我省将编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刊。
 
    各设区市农机部门要将县级农机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组织定期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八)加强宣传,搞好服务。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乡村黑板报、宣传栏、挂图、明白纸及报刊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让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得到广泛知晓。二是搞好服务。省农机局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电话(0791-86234564),接受购机者咨询。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加强补贴机具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质量状况和农民反映,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权益。三是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各地要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总结,各设区市农机、财政部门要在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相关附件下载:http://amic.jxagri.gov.cn/jxagri_web/News_View.aspx?id=13890

添加人:网站管理员 内容审核:网站管理员
欢迎分享,转载请保留出处及作者。 农业农村部农机推广与监理网(http://came.net.cn/)。 请在微信公众账号中搜索「中国农机推广网」,或用手机扫描左方二维码,即可获得信息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