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来源/作者:贵州日报   冯倩日期:2020-05-12【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5月9日,从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为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联合下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现代化。

  《通知》强调,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作物种植规模,按照国家及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进行作物设施种植(栽培)和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设施用地面积的6%以内;从事规模化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作物种植面积的3%以内。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养殖规模,按照国家及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设施用地面积的15%以内。养殖设施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要求的,可以建设多层建筑。

  《通知》明确,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按农用地管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经营者必须按用地协议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按原地类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与此同时,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养殖设施用地面积的15%。

  此外,《通知》还对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程序、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服务监管作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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