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粮食生产功能区占用补划审核规程


来源/作者:浙江农业农村厅  日期:2020-11-17【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近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占用补划审核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规程》共17条,主要包含原则、范围、流程等,并对申报材料、现场踏勘复核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规程》的出台将为建立健全粮食生产功能区长效管护机制、严格控制占用粮食功能区行为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进一步明确粮食生产功能区与永久基本农田同步调整。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高标准农田建成区实行一张图管理。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涉及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粮食生产功能区作同步调整。

进一步明确占用补划范围。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明确的民用运输机场、铁路、公路、能源、水利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认可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确需占用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可以补划调整。

进一步规范审查程序。《规程》明确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占用补划进行审核。在原有审查程序基础上,增加了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县级认定材料进行复核,开展实地踏勘评估,并由专家组出具书面评估意见。省级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现场评估意见,签署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核。


添加人:董玉玲 内容审核: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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