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任重道远


来源/作者:经济日报  经济日报日期:2019-01-15【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有效供给能力还比较低,不能完全匹配各农业生产主体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需求。未来,应加快建立“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供给体系,促进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协调发展,增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有效供给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从2004年开始,连续出台十个“一号文件”对“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出要求。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着重提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这说明,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衔接成为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农业政策的目标,其主要途径便是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目前,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主导,多元化和社会化的市场主体广泛参与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上与农民经营有机结合,创新发展出很多有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

 


 

  有效供给能力较低

 

  农业社会化服务可以概括为生产、金融、信息、销售四大类服务。其中,农业生产服务又可以分为产前、产中、产后三个阶段。产前,包括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良种引进和推广服务;产中,包括集中育苗育秧服务、机播机种机收等机械化服务、肥料统配统施服务、灌溉排水服务、疫病防疫和统治服务;产后,包括农产品加工服务、农产品运输及储藏服务、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服务。从整体上看,目前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普及度较低,仍处于较低发展水平。

 

  2018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查数据显示,绝大多数的普通农户不了解农业生产的各类社会化服务内容,农户对各类具体服务的了解比例仅在2.74%到9.73%之间,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了解程度相对较高,比例在12.55%到45.87%之间。各类生产主体接受或购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占总体的比例也较低,普通农户接受或购买有关农业生产的各类社会化服务所占比例在0.87%到6.68%之间,家庭农场在4.66%到23.03%之间,专业大户在4.38%到35.20%之间。

 

  调查还发现,在了解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基础之上,各类生产主体接受或购买相关服务的比例较高,达到50%到70%之间。其实,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普通农户在内的多数农业生产主体对农业生产技术社会化服务存在显著需求,有35.16%的普通农户、50.13%的家庭农场、44.81%的专业大户认为自己存在农业生产技术的困难。这说明,未来可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生产主体了解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更好地满足各主体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促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发展。

 

  从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提供方来看,政府和公共服务组织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供给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包含政府或公共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或普通农户在内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供给体系中,政府或者公共服务组织的占比达到53.97%,远高于其他供给对象。

 

  横向对比各类供给主体,其提供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种类存在差异。政府或公共服务组织主要提供农业技术推广和培训服务(20.42%)、疫病防控统治服务(19.12%)、良种引进和推广服务(11.21%)以及质量检测检验服务(10.11%)。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各类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较为均衡,主要集中在10%左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提供良种引进和推广服务(17.39%)、肥料统施统配服务(15.81%)和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14.23%)。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或普通农户主要提供机播机种机收等机械化服务(22.15%)、集中育苗育秧服务(11.39%)、农业生产资料购买(11.26%)、良种引进和推广服务(11.26%)。由此可见,政府或公共服务组织主要提供专业技术性较强、与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现了政府或公共组织的专业性和公益性的主体特点。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他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普通农户主要提供和实际生产相关的一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现了其经验性与经营性的主体特点。

 

  总体来看,目前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有效供给能力还比较低,尚不能完全匹配各农业生产主体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需求。未来,应加快建立“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供给体系,促进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协调发展,增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有效供给能力。

 


 

  正规金融支持尚待完善

 

  报告显示,在金融服务方面,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的金融服务存在显著差异。

 

  与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相比,龙头企业与合作社的规模更大、实力更强,因此他们无论在贷款渠道的数量上还是贷款数额上,实际贷款能力均比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强。其中,龙头企业贷款能力最强,贷款期限更长。调查数据显示,近3年内,龙头企业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或其他渠道所贷最大金额平均值为598.01万元,最大贷款期限平均值为2.39年;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或其他渠道所贷最大金额平均值为60.64万元,最大贷款期限平均值为1.70年。

 

  就借款渠道和结构而言,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以人情借贷和商业银行借贷为主。在存在借款需求的企业中,亲朋好友成为企业第一大借款来源,商业银行位居第二。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借款结构中,私人借款则明显占据主导地位,银行和信用社贷款处于次要地位。具体而言,2016年及2017年,家庭农场私人借款平均占比34.65%、34.69%,专业大户私人借款平均占比41.42%、40.02%。

 

  总体来看,尽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多元化的贷款渠道来满足融资需求,但是非正式私人借贷或人情借贷所占比重突出,正规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尚待完善。

 


 

  信息服务供给与需求脱节

 

  调查数据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的信息服务、保险服务和销售服务比较有限。

 

  调查发现,在信息服务方面,有相当一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全没有获取过任何类型的信息。较之于其余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没有获取过任何信息的比重是最低的,但也同样达到了22.40%。

 

  统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信息的类型、数量前三类为:农技推广类、疫病疫情类和生产经营类。从信息获取来源来看,主要信息来源前三位分别是: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信息服务机构、市场、乡镇信息站。整体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获取对政府部门的依赖性较强,市场缺位严重。这说明,我国当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供给模式以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模式为主,该模式的信息供给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息需求可能存在脱节,导致信息无效。

 

  就购买农业保险的比例来看,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普通农户三类经营主体中,大多数主体没有购买农业保险,其中家庭农场购买比例最高、普通农户购买比例最小。2017年,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普通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比例分别为28.36%、22.26%和10.64%,龙头企业购买农业保险的比例略高,为30.68%。

 

  总体来看,四类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购买的意愿不是很强烈。对龙头企业的农业保险购买需求进行分析可知,农业保险供给存在险种供给不足、缺乏专业组织、保险条款宣传不到位等诸多问题。

 

  销售服务的需求方主要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普通农户三类经营主体。从调研数据来看,三类主体通过集体和合作社的代销获得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均未超过7%,对代销服务依赖程度较低;就市场营销服务的接受或购买程度而言,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普通农户接受或购买过市场营销服务的比例分别为9.39%、7.65%和1%,这说明市场营销服务的供给也没有普及。

 

  就市场营销、销售服务的提供主体来看,政府、合作经济组织等公益性质服务比重较大,而龙头企业这个社会化服务的“骨干”提供的经营性服务却没能很好满足各类主体需求,存在改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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