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新支持措施来了


来源/作者:经济日报 乔金亮  日期:2020-03-26【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作出具体规划,提出了五大支持政策和四大保障措施。

  据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快速发展。截至2019年底,全国家庭农场超过70万家,依法注册的农民合作社220.1万家,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42万个。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是主要农产品供给主体,同时还是社会化服务主体。”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孔祥智表示,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最显著特点不是经营规模化,而是服务规模化,即通过社会化服务带动小农户,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和农业现代化水平。

  孔祥智表示,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对各地春耕生产造成了较大影响,但凡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育良好,且充分发挥作用的地方,疫情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就较小。山东、山西、安徽等地的合作社还利用农机设备为防疫作出了重要贡献。

  如何进一步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具体部署了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质量提升工作。要引导返乡劳动力、有意愿回到农村就业的大学生在农业领域创新创业,通过流转土地创办家庭农场,提升农业发展的整体质量;各地要建立完整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对纳入名录的家庭农场给予贷款、保险、用地、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家庭农场之间联合与合作。

  要大力促进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规划》指出:“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原则,加快培育各类服务组织,充分发挥不同服务主体各自的优势和功能。”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推动村组集体经济发展,增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能力;鼓励农民合作社为非成员提供社会化服务,增强其带动成员的能力;支持家庭农场发挥社会化服务功能,提供服务提高收入。

  要进一步完善落实各类支持政策。包括完善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财政支持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建立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信用名录,给予信贷支持;充分利用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和地方政府担保体系的作用,创新担保品种;推动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土地经营权依法合规抵押融资;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不断提升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风险保障水平。

  孔祥智说,各地应将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保鲜冷藏、晾晒存贮、农机库房、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管理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保障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合理用地需求。鼓励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财会人员短缺问题;推动地方职业学校和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培养培训家庭农场经营者、合作社理事长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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