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置换暂行办法》,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
《办法》所称农机装备,是指组建农机合作社时,合作社利用省财政补助资金购置的农机装备,包括合作社采用保值更新购置的农机装备。农机合作社在监管期内农机装备置换,适用该《办法》。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置换也属于二手农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对二手农机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手农机装备置换等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禁止借农机装备置换损害农机合作社利益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
《办法》将农机装备置换,明确定义为:因种植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等原因,现有农机装备不能满足生产需要,将其作价置换所需要的农机装备,或者作价出售后再购入所需要农机装备的行为。
《办法》要求,农机装备置换要有利于农机合作社种植结构调整,有利于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所置换农机装备的先进性、适用性要符合农机合作社生产的要求。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农机装备置换中,购置新农机装备的可享受购机补贴政策。
《办法》明确了7项禁止置换二手农机装备:1.已报废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2.在抵押期间的或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农机装备;3.在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4.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5.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有凿改迹象的;6.走私、来路不明和非法拼(组)装的;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
农机合作社可以选择评估机构对置换的农机装备进行评估作价;也可以由双方协商对置换的农机装备进行评估作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