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282号


来源/作者:  日期:2018-12-04【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为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程序,强化鉴定机构主体责任,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7月15日,我部颁布了农业部2015年第2号令,公布了《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进行修订,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调整农机鉴定审核发证主体、延长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等内容。

  由于《决定》实施前,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均由省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颁发,且有效期四年。为切实贯彻《决定》,方便企业,并使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有效期与相关制度相衔接,我部特作如下决定:2015年7月15日后仍有效的由省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延至第5年的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农业部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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