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农机便字(2018)1号
各县(市、区)农机局(中心)、各农机购置补贴产销企业:
2017年6月省局《关于督促浙江三农机械有限公司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整改的通知》(晋农机装便字【2017】21号),指出浙江三农机械有限公司在我省销售的SN—500—10 型喷杆式喷雾机存在提交不实申请资料的违规行为。同年9月29日,省局暂停了该公司SN—500—10 型喷杆式喷雾机在我省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2018年1月取消了该公司该产品的补贴资格。经核查,我市定襄县世茂农机经销有限公司销售该型喷雾机2台,涉及定襄县南王乡湖村邢志鑫和受禄乡东村巩旭明2名购机者。为此,市农机部门责成定襄县农机部门督促浙江三农机械有限公司及世茂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对存在的违规问题进行整改。目前产销企业与购机者之间由此引发的纠纷已得到解决。对此,浙江三农机械有限公司、定襄县世茂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和购机者都做出了承诺。
鉴于定襄县世茂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能认识错误,并积极进行整改,同时涉及的购机者也认识了错误,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规定,经研究,做出以下处理意见:
1、暂停定襄县世茂农机经销有限公司经销补贴产品资格3个月。暂停期间,如该公司销售补贴产品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该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2、对所涉及购机者(邢志鑫)(巩旭明)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各农机购置补贴产销企业及购机者要引以为戒,恪守诚信,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规定,生产、销售和购买农业机械。
忻州市农机局
201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