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农机装函〔2019〕40号
近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山东德州福沃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授权的定襄县世茂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销售的4YZP-2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存在提供不实申请资料的问题,经忻州市农业机械发展中心调查核实和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举报情况属实,按规定该行为属较重违规行为。
2019年8月15日,忻州市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对该违规行为涉及的生产企业山东德州福沃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经销企业定襄县世茂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及相关购机者进行了处理(处理通报详见http://www.amic.agri.gov.cn/subsidy/illegal)。
根据农财两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山西省农机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查处工作的通知》(晋农机财字〔2017〕40号)和《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晋农机发〔2019〕1号)等规定,本着违规行为处理权责一致、违规行为发生地为主的原则,省中心对山东德州福沃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和其授权的经销商定襄县世茂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发生的违规问题进行全省联动处理,具体处理措施与忻州市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发通报的处理措施一致,具体如下:
1.自发文之日起,暂停山东德州福沃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福沃4YZP-2型玉米收获机在我省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6个月。
2.自发文之日起,暂停定襄县世茂农机经销有限公司经销补贴产品资格3个月。
3.自发文之日起,购机者忻府区播明镇卢家窑村李杰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省中心视忻州市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对此违规行为的进一步处理情况做出下步处理。各市农机局要督促所辖县农机部门严把核验关,加强对相关产销企业的监管,按照农财两部和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发现问题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