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农机〔2018〕3号
各州、市农业局、财政局,宣威市、镇雄县、腾冲市农业局、财政局:
为规范、有序、高效、安全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精神和全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座谈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厅联合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8年4月11日
云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规范、有序、高效、安全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根据农业部、财政部《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全省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农机装备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使用,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不断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民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实施范围和资金使用
实施范围覆盖全省16个州(市),共129个行政县(市、区)。补贴资金规模为当年中央财政下达资金和上年度结转资金。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本年度使用,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各州(市)、县(市、区)补贴资金数量由省农业、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结合地区当年资金需求、上年资金使用结算情况、补贴工作经费的安排落实情况、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分配。市、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强化区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同级保障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任务,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方面。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确定15大类34个小类79个品目作为《云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所有品目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敞开补贴。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粮食烘干、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
补贴机具必须是纳入云南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显著部位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金属铭牌。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省农业厅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投档,投档具体要求和时间另行通知。
根据情况,省农业厅可选择不超过3个品目的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以下简称“新产品试点”),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适用机具。新产品试点具体方案另行规定。
补贴范围保持大体稳定,必要的调整按年度进行。对经过新产品试点基本成熟、取得资质条件的品目,可依程序按年度纳入补贴范围。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机产品在全省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补贴额由省农业厅按照农业部、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测算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同档产品平均销售价格的30%,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上年市场销售均价通过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或市场调查测算,探索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对技术含量不高、区域拥有量相对饱和的机具品目,应降低补贴标准。具体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情况另行公告。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各地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我省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省农业厅、财政厅视实际情况对补贴额进行优化调整。
五、操作程序
全省实行“自主购机、先购后补、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的原则进行。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
(二)申请补贴
购机者自主向县、乡级农业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同一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总资金超出50万元的须报所属州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积极探索利用农业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实行网上补贴申请试点。
县、乡级农业部门或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信息和购机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打印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按要求完善相关信息后存档。
(三)补贴机具核验
县级要按照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要求,明确实施核验的主体、内容、方法和步骤进行机具核验。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
(四)补贴兑付
县、乡级农业部门或机构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申请信息将通过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网实时向公众公开,同时还要向社会公示本地的补贴信息,接受公众的查询、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
县级方案中,要明确出具体的材料报送及资金兑付时限要求。县级农业部门按时报送《20 年 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购机者银行卡或银行帐户中。
县级农业、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材料的形式审核结果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逐级报告。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加强制度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补贴资金分配调剂、补贴范围确定、补贴额测算和组织补贴机具投档、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全面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
州(市)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县级补贴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
县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验、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要规范建立购机补贴档案资料。
省级农机鉴定机构以先进、适用、绿色、高效为原则,制定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
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和补贴机具网络投档软件,探索补贴机具“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高政策实施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规范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资金兑付等工作,有条件地区要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验登记等“一站式”服务。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按下一个年度政策优先补贴,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加强对大中型机具、设施设备的核验和管理工作,重点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加强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告知书、挂图等形式全面宣传补贴政策,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要进一步完善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省、县两级全面全程公开实施方案、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额一览表、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补贴操作流程、投诉举报咨询方式、违规查处情况等信息,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贴过程信息公开、操作阳光、公平公正。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并确保畅通,安排专人受理举报。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业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将年度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附件3)和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农业部门网站(页、专栏)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购机者隐私。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要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督导检查。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鉴定机构和认证机构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义务,加强管理。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具体制定处理细则,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推进各地联动联查,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五)注重绩效,强化考评
严格按照农业部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以问题为导向,把延伸绩效管理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贯穿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全过程,强化政策实施过程监督和绩效考评工作,加强考评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七、其他要求
县级农业、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县2018-2020年实施方案,并报州(市)农业局、财政局审核。县级农业、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5日前,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所属州(市)农业局、财政局。各州(市)农业局要按年度,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农业厅、财政厅。
省农业厅监督电话
政策咨询:0871-65749549,64150801
举报投诉:0871-65749548
省财政厅监督电话:0871-63627513
驻农业厅纪检组电话:0871--65749422
附件:
1.2018-2020年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20 年 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
3.20 年度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