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作者:重庆农机化信息网  管理员日期:2018-01-23【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渝农办发〔2018〕3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
  
  为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强化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根据农业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月2日

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建立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和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我市范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购置产品,按照本规程实施核验。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农机购置者申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对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审核检验。
  
  第四条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对机具进行形式审核,产销企业对产品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核验工作,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核验工作。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七条产品核验岗位与辅助系统管理岗位应分置,岗位工作独立进行。
  
  第二章产品核验
  
  第八条核验由农机购置者自愿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明;
  
  (二)购置者购置的产品;
  
  (三)购置产品的发票;
  
  (四)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核验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察看。察看购置者、购置产品、购置发票;
  
  (二)审核。审核购置者出示的身份证明、购置产品、购置发票的合规性完整性、一致性和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检验。检验购置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出厂编号)、购置发票的相互一致性和完整性;
  
  (四)采录。通过笔录、拍照或拓印等方式采录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出厂编号)等产品信息,并通过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等方式采录购置产品的现实情况。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购置者、购置产品、购置发票在核验时俱全;
  
  (二)购置者身份证明、购置产品、购置发票合格、完整、一致;
  
  (三)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购置发票内容相互一致并完整;
  
  (四)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购置数量等符合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购置时间在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时限内。
  
  第十一条核验产品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意见和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章补贴确认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确认补贴:
  
  (一)核验的产品信息与《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内产品信息相符合;
  
  (二)核验的产品购置时间符合我市相关规定;
  
  (三)核验人员在核验单上签署核验意见,并有核验人员共同签名和注明核验日期;
  
  (四)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和购置数量,符合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经公示,无异议。
  
  第十四条确认补贴的,应当具有下列审核、审批意见:
  
  (一)核验人员共同在核验单上签署意见;
  
  (二)辅助系统管理人员对核验信息无异议并通过辅助系统录入;
  
  (三)农机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购置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三)购置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等图像照片或拓印件;
  
  (四)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的照片;
  
  (五)核验单;
  
  (六)补贴资金申请表;
  
  (七)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程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添加人:网站管理员 内容审核:网站管理员
欢迎分享,转载请保留出处及作者。 农业农村部农机推广与监理网(http://came.net.cn/)。 请在微信公众账号中搜索「中国农机推广网」,或用手机扫描左方二维码,即可获得信息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