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化发展法治支撑系列报道⑥


关于农业生产作业燃油补贴问题

来源/作者: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日期:2020-10-12【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燃油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农用燃油政策上,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农用柴油实行平价供应,体现了对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支持。1994年国家改革成品油流通体制,国内成品油价格并轨,取消了农用柴油平价计划指标。1995年,国家设立农业生产救灾柴油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用于支持农机救灾作业和农业生产。2004年,财政部要求将柴油、化肥、种子等救灾生产资料的补贴资金整合为农业救灾资金。1996年10月,为应对原油和柴油涨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建立了“油品价格调节基金”,提出对农田作业实行补贴,但仅实行了一年多时间。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颁布实施后,2005年5月,国务院《研究完善石油定价机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要求,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中,探索解决农业、公交、铁道和出租车行业增加负担的问题。为此,2006年国家对种粮农民实行了农资综合补贴。2008年,《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明确,在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的同时,提出对种粮农民增加补贴,把燃油税增加对农业生产影响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考虑。2015年,国家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将农资综合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重点支持耕地地力保护、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总的来看,在《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前后,适应特定阶段的实际情况,国家在农业生产燃油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政策倾斜,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一项成熟的补贴政策。 

  2006年,我部开展了农业机械农田作业燃油补贴试点,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多次协调,积极探索补贴政策的实施办法和路径。从当时情况看,开展农用燃油补贴涉及千家万户,另外,农机田间和产后处理作业环节比较多,不同的种植区域结构差异大,核算标准难以统一,对全部农机作业进行燃油直接补贴存在困难。当前,随着我国土地流转程度的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机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快速发展,为实施农机作业燃油直接补贴创造了条件。 

  从长远来看,虽然当前农用燃油补贴政策没有真正落实,但在促进法中保留关于农用燃油补贴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应对国际原油价格可能出现剧烈变化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必要时可以依法随时启动农业生产用燃油直补政策。此外,为有效缓解当前农机作业成本上涨、农业生产效益下降的突出问题,还可以考虑将成品油价格中的燃油税部分通过退税返还农机作业主体,降低生产成本;也可以考虑针对农机化薄弱环节和农业绿色发展需要,通过实施关键环节作业补贴的方式,体现国家对农用燃油的支持。 


添加人:朗月 内容审核: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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