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公布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按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规定要求,2005年,农业部、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制定了《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2006-2014九年时间,三部门按照每3年一次的原则,先后制定发布了3批《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06—2008年的第一批推广目录涵盖670家企业的2668个产品;2009—2011年的第二批推广目录涵盖1917家企业的10435个产品;2012—2014年的第三批推广目录涵盖1609家企业的10184个产品。这三批支持推广的目录涉及到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10大类31小类88个品目。同时,多数省份按规定还制定了省级目录管理办法,在国家推广目录的基础上,制定发布省级推广目录。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之初,我国农机化总体水平偏低,农机工业发展滞后,农机产品质量普遍不高,农民购买使用农机产品的经验不足。通过制定发布目录,特别是将目录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挂钩,在推广农业新技术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帮助支持农民购买使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起到了把关作用。近几年,随着农机试验鉴定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机试验鉴定能力不断提升,通过试验鉴定的农机产品基本符合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的要求,能够满足农民选购农机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需求。同时,随着我国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农机研发制造水平不断提高,机械化技术加快普及应用,农民理性选择适用农机产品的能力明显增强。经商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从2015年起暂停了目录的制定和发布。
综上所述,《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以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在内容上主要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性能指标以及具体的生产企业等,这一做法在给农户选择产品带来方便的同时,在操作层面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为适应形势变化,结合工作需要,下一步在推进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方面,可作出必要的调整和改进。一是坚持先进适用、绿色环保、智能高效方向,顺应形势变化拓展丰富产品目录内涵,为推进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服务,为补齐畜牧水产养殖、设施农业、 农产品初加工等机械化短板弱项服务;二是坚持对农业机械化产品生产使用的引导性定位,顺应形势变化改进产品目录实现方式,内容上主要体现方向性、引导性和技术要求,把近年来行之有效的确定发布农机购置补贴品目等成功实践上升为制度设计,而不具体到农机产品的生产企业。基于以上考虑,建议在保留《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关于确定发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基本框架基础上,适当修订第二款“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