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化发展法治支撑系列报道②


关于农业机械试验鉴定问题

来源/作者: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日期:2020-10-12【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农机试验鉴定是农机化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一项基础性、公益性、长期性的工作。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并不断改革完善的过程。1982年,原农牧渔业部发布《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明确我国农业机械施行推广许可证制度,要求未通过鉴定或未取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农机具一律不得推广,不得享受财政和信贷的优惠待遇。1984年,开始对手扶拖拉机、小四轮拖拉机、小型柴油机和小型脱粒机进行鉴定,自此农机鉴定工作进入快速发展阶段。1985年,印发《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鉴定范围拓展到农牧渔业领域的50多种农机产品。1988年,农机鉴定总站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农林拖拉机官方试验标准规则组织,实现了包括中国在内的38个成员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农业机械试验检测结果相互认可。1997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进行修订,取消了农机鉴定机构对企业不合理的处罚权责。2001年,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农机产品质量评价技术规范》,鉴定内容从注重农机产品安全和性能,拓展到适用性、安全性、质量保障等方面。2005年,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原农业部对涉及行政许可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制定发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取消“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制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对农机鉴定工作按类别划分为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按鉴定目的划分为推广鉴定、选型鉴定、专项鉴定,通过推广鉴定的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015年,为推进农机推广鉴定制度改革,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进行第一次修订,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不再审查鉴定报告、发布鉴定产品公告、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农机鉴定业务责任下放到鉴定机构。2017年,财政部印发《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按照部里转发的通知要求,从4月1日起农机鉴定机构取消收取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2018年,根据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再次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新办法不再按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分类,将农机鉴定划分为推广鉴定、专项鉴定两大类,明确了推广鉴定和专项鉴定的关系以及农业农村部和各省农业机械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农机鉴定工作职责,优化了鉴定程序,畅通了新产品鉴定渠道,有利于增强鉴定机构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经过多年改革与发展,目前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组织体系,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农机试验鉴定制度体系和技术体系。现有省级以上农机鉴定机构36个,鉴定能力达15大类200余个品目,基本实现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全覆盖。全国联合、协作开展鉴定工作的机制不断完善,农机新产品鉴定加快推进,鉴定工作效率显著提高,每年平均颁发推广鉴定证书5000余张,有效保证和支撑了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同时,建设全国农机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一网通办,实现受理审查全流程可追溯,缩短受理时限,信息公开和透明度不断提高,工作规范性和时效性不断增强。 

  但是,随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改革的深入推进,面对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公益性定位问题。目前,农机试验鉴定工作主要是为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撑,鉴定在推进农机化管理、科研开发、技术推广、安全监理等方面的基础性保障作用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工作机制问题。农机试验鉴定全国“一盘棋”格局还没有形成。国家鉴定机构与地方鉴定机构、地方与地方鉴定机构之间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机制还没有理顺,异地受理、一网通办功能还没有完全实现。三是鉴定能力问题。新产品鉴定滞后于产品研发制造,尤其是在农机化与信息化融合方面,自动化、智能化产品鉴定能力弱。四是退出机制问题。对一些技术落后、质量不高,实用性和经济性低的产品,还没有建立科学有序的退出机制和方案,鉴定重点不明确。五是鉴定采信问题。鉴定对农机检测、产品认证采信仍需进一步规范,如何统筹发挥认证机构在鉴定中的作用亟待明确。 

  总的来看,对农机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进行技术评价,是农机鉴定区别于其它质量检测的技术特色。下一步,在《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应进一步明确农机试验鉴定的基础性地位、公益性职能,加强规范引领和制度约束,更好地为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服务。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我国农机试验鉴定工作改革与发展思路是:一是明确定位。围绕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夯实农机试验鉴定的工作基础,不仅要为政府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提供信息服务,还要强化为农机科研、制造、推广等服务的公益性功能,使农机试验鉴定成为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增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鉴定能力,加快农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增强农机产品试验验证能力,促进农机装备制造产业转型升级;加强鉴定和技术推广融合,加快新技术普及应用,促进农业机械化高质量发展;增强鉴定数据应用能力,提升农机化管理工作水平。二是建立和完善制度体系。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事权,提出农机试验鉴定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要求。建立通畅有序的省际间鉴定业务协调协作机制,形成全国“一盘棋”,打造农机试验鉴定工作“一张网”。推动全国范围互联互通的农机试验鉴定信息化系统建设,规范鉴定服务,提高工作透明度,减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实现一网通办,一站式服务,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和满意服务。三是提升鉴定能力。加强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制造企业的合作交流,开展农机试验验证理论、方法研究,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加快实现农机试验鉴定信息化、智能化。推动“国家农机试验鉴定中心”等项目建设,加强区域性、专业性鉴定机构建设,优化全国农机鉴定布局,全面提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能力。利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综合试验站、农机化科研基地等资源,共建农机试验鉴定基地。四是合理合规采信。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框架下,按照有关规定,采信社会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推动农机试验鉴定公益性资源和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五是加快农机试验鉴定结构调整。大力拓展急需农机产品的鉴定种类和范围,扩大农机产品的鉴定覆盖面和有效供给,补齐农机鉴定薄弱环节短板,重点加快棉油糖等经济作物、养殖业、加工业和设施农业机械,以及高效智能、绿色环保农机新产品试验鉴定能力建设,提升农机试验鉴定的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对一些技术成熟、市场供需基本稳定的农机产品,建立退出机制,集中力量解决好农机新产品鉴定能力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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