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的管理,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第42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 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规范和流程,设置审核岗、考试岗、驾驶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数据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业务办理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办理驾驶证业务有关的证、表。 第五条 办理初次申领业务: (一)受理岗审核拖拉机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1寸证件照4张、《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查询全国农机监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不具有已申领拖拉机驾驶证、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未满2年、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的情形,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查询结果证实存在上述不准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情况的,出具退办凭证。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查询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未核发拖拉机驾驶证前完成查询。期间,查询结果证实存在不准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情形的,出具退办凭证。 (二)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查验驾驶培训记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三)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并由考试员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四)驾驶证管理岗复核受理岗收存的资料和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收存驾驶培训记录,预约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五)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六)驾驶证管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拖拉机驾驶证档案编号。 (七)业务领导岗审核。 (八)驾驶证管理岗制作、核发拖拉机驾驶证,收回《准考证明》。 (九)档案管理岗将下列资料存入拖拉机驾驶证档案: 1.《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身体条件证明》。 4.考试成绩表。 5.《准考证明》。 6.《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7.驾驶培训记录。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初次申领”。 (二)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明名称及号码、住址: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记录的内容录入。 (三)申请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四)身体条件、医疗机构名称:按照《身体条件证明》记载的内容录入。 (五)《准考证明》编号:按照农机监理机构确定的号码录入。 (六)《准考证明》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制作《准考证明》的日期录入。 (七)《准考证明》有效期截止日期:自《准考证明》有效期起始日期计算,按照满2年的日期录入。年龄在59周岁以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按照申请人满61周岁的生日录入。 (八)各科目考试日期:按照各科目考试合格的对应日期分别录入。 (九)各科目考试成绩:按照考试成绩表记载的各科目考试成绩分别录入。 (十)各科目考试员:按照考试成绩表记载的各科目考试员姓名分别录入。 (十一)拖拉机驾驶证证号: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号码录入。 (十二)档案编号:按照农机监理机构确定的档案编号录入。 (十三)初次领证日期:按照制作拖拉机驾驶证的日期录入。 (十四)准驾机型和准驾机型代号: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录入。(十五)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初次领证日期录入。 (十六)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限:录入6年。 第七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的内容记载和签注拖拉机驾驶证,加盖核发机关印章,粘贴或打印符合《拖拉机驾驶证证件》标准的申请人相片。准驾机型按照G、H、K的顺序,在拖拉机驾驶证相应栏内自左向右排列签注;签注G的同时,不再签注H。 第八条 办理增加准驾机型业务: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审核资料,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拖拉机驾驶证,符合规定的,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二项至第三项规定办理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一条的增考项目预约驾驶技能考试;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办理增加机型业务。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 (二)驾驶证管理岗核发拖拉机驾驶证,同时,收存原拖拉机驾驶证。 (三)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增驾申请”。 2.增加的准驾机型和准驾机型代号: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3.增加准驾机型的日期:按照农机监理机构审核确定的日期录入。 4.本规范第六条第四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记载和签注拖拉机驾驶证,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和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限按原拖拉机驾驶证签注;并将下列资料存入拖拉机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五条第九项规定的存档资料。 (二)原拖拉机驾驶证。 第十条 考试员应当持证上岗,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考试员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公布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资格;考试中应当严格履行考试程序,执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要及时公布考试成绩,指出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 考试中应当严肃申请人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严禁任何人员在场外指导。考试员发现考场秩序混乱的,要中止考试;发现替考、教练员场外指导等舞弊行为的,一律取消考试人的考试资格。 第十一条 《准考证明》遗失申请补领的,农机监理机构可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予以补发。 第十二条 办理换证业务: (一)受理岗审核拖拉机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证,1寸证件照,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属于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审核《身体条件证明》。属于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还应经业务领导岗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驾驶证管理岗制作、核发拖拉机驾驶证。除有效期满换证外,应当同时收回原拖拉机驾驶证。 (三)档案管理岗将下列资料存入拖拉机驾驶证档案: 1.《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 2.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还需收存累积记分查询结果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 3.属于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还需收存原拖拉机驾驶证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四)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1.申请业务种类: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录入“有效期满换证”;属于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录入“信息变化换证”;属于拖拉机驾驶证损毁换证的,录入“证件损毁换证”。 2.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原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录入,但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按照换发拖拉机驾驶证的年份录入年份,按照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录入月日。 3.驾驶证有效期限:按照原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限录入,但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的累积记分查询结果和《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确定并录入,提前换领了延长有效期限的拖拉机驾驶证,在换领的拖拉机驾驶证生效前达到记分满分记录的,收缴其已换领的拖拉机驾驶证,考试合格后重新核发原有效期限的拖拉机驾驶证。 4.换证日期:录入换发拖拉机驾驶证的日期。 5.属于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和身份证明录入变化内容和变化后的拖拉机驾驶人信息。 第十三条 办理驾驶人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转出业务: (一)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拖拉机驾驶证,确认申请人信息和累积记分情况。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驾驶证管理岗打印《拖拉机驾驶证转出通知单》,密封驾驶证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30日内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办理转入;不得拆封”,交拖拉机驾驶人。 (四)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将《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另建档案留存。 (五)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下列事项: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转出”。 2.转出日期:按照《拖拉机驾驶证转出通知单》记载的拖拉机驾驶证转入日期录入。 3.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按照《拖拉机驾驶证转出通知单》记载的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全称录入。 第十四条 办理转入换证业务: (一)受理岗审核拖拉机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1 证件照,拖拉机驾驶证、原拖拉机驾驶证档案和打印的《拖拉机驾驶证转出通知单》。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和档案,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驾驶证管理岗制作、核发拖拉机驾驶证,同时,收回原拖拉机驾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将《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原拖拉机驾驶证档案、《拖拉机驾驶证转出通知单》、原驾驶证、《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留存,建立档案。 (五)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证件转入换证”。 2.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址、初次领证日期、准驾机型和准驾机型代号、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限按照原拖拉机驾驶证和打印的拖拉机驾驶证信息资料录入;住址发生变化的,按照身份证明记录的内容录入。 3.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按照原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全称录入。 4.原档案编号:按照原拖拉机驾驶证档案编号录入。 5.本规范第六条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事项。 6.转入日期:按照农机监理机构换发拖拉机驾驶证的日期录入。 第十五条 办理补证业务: (一)受理岗审核拖拉机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1寸证件照,查询是否具有被注销、吊销、撤销拖拉机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驾驶证管理岗制作、核发拖拉机驾驶证。 (三)档案管理岗将《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身份证明复印件存入档案。 (四)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补证”。 2.办理补证日期:录入补发拖拉机驾驶证日期。 3.办理补证次数:按照驾驶人补证累计次数录入。 第十六条 办理注销业务: (一)属于申请注销的,受理岗审核提交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属于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吊销拖拉机驾驶证处罚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送交的拖拉机驾驶证和有关文书资料;属于其他符合注销条件而未办理注销拖拉机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直接签注意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将《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身份证明复印件、拖拉机驾驶证、相关文书归档。需要公告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向社会公告信息。 (四)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注销”。 2.注销原因:录入注销原因。 3.注销日期:按照农机监理机构审核确定的注销日期录入。 第十七条 办理审验业务: (一)驾驶证管理岗办理拖拉机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的事项为: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体条件证明》和违法累积记分。 (二)办理年龄在60周岁以上拖拉机驾驶人的审验,驾驶证管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拖拉机驾驶证、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按照《身体条件证明》的内容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办理日期及医疗机构名称,符合规定的,签注驾驶证。 (三)档案管理岗收存《身体条件证明》。 (四)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体条件证明》应当由本人或代理人送达农机监理机构。 第十八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拖拉机驾驶证档案,一证一档。档案应当保存拖拉机驾驶人提交的资料,记录拖拉机驾驶证记载、签注的事项,并记录拖拉机驾驶人的联系地址。档案应当装订成册,并填写档案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案卷编号为档案编号。档案按照档案编号顺序排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拖拉机驾驶证档案。 第十九条 办理拖拉机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更正的业务: (一)属于申请人提出更正申请的,受理岗核实需要更正的事项,提出更正意见;属于驾驶证管理岗提出更正要求的,驾驶证管理岗提出更正意见;属于档案管理岗提出更正要求的,档案管理岗提出更正意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更正事项和意见,作出更正决定。 (三)允许更正的,档案管理岗更正档案,需要重新制作拖拉机驾驶证的,制作拖拉机驾驶证,驾驶证管理岗核发拖拉机驾驶证,同时,收回原拖拉机驾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五)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1.申请业务种类:签注“档案更正”。 2.录入更正项目和更正后的内容。 3.按照办理更正的日期录入更正日期。 第二十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设置专用档案室(库),并在档案室(库)内设立档案查阅室。档案室(库)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气体等场所,并配置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湿、防尘和防虫鼠的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因办案需要查阅拖拉机驾驶证档案的,应当出具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拖拉机驾驶证持证人查询本人档案的,应当出具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证。由档案管理人员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后查阅,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已入库的拖拉机驾驶证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 第二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因意外事件致使拖拉机驾驶证档案损毁、丢失的,应当书面报告省级农机监理机构,经书面批准后,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补建拖拉机驾驶证档案,打印该拖拉机驾驶证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的所有记录信息,并补充现拖拉机驾驶证持证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拖拉机驾驶证档案补建完毕后,应当报省农机监理机构审核。省级农机监理机构与计算机登记系统核对,并出具核对公函。补建的拖拉机驾驶证档案与原拖拉机驾驶证档案具有同等效力,但档案资料内无省级农机监理机构批准补建档案的文件和核对公函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驾驶人在办理驾驶人档案转出,但尚未转入期间,将档案损毁或者丢失的,可以向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建驾驶人档案。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注销、吊销拖拉机驾驶证的,拖拉机驾驶证档案资料保留2年后销毁,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的,档案资料长期保留;撤销拖拉机驾驶证的,档案资料保留3年后销毁。 销毁拖拉机驾驶证档案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需要销毁的档案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经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拖拉机驾驶证档案应当在指定的地点,监销人和销毁人应当共同在销毁记录上签字。记载销毁档案情况的登记簿和销毁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使用的印章和使用范围分别为: (一)证件专用章,用于拖拉机驾驶证。 (二)业务专用章,用于《准考证明》、退办凭证、拖拉机驾驶证档案中需要盖章的情况以及出具拖拉机驾驶证档案查询证明材料等。 (三)审验业务专用章,用于拖拉机驾驶证副页审验的签注。 (四)个人专用名章,用于《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考试成绩表等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时需要经办人盖章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规定的“证件专用章”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制作;本规范规定的各类表格、业务专用章、个人专用名章由农机监理机构制作。本规范规定的实习标志式样与公安部规定一致,应当在农机监理机构办证地点公布。本规范未规定式样的表格式样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