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测预警
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各类农机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处理,建立健全农机事故预警机制。要加强农机事故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治理、早解决。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农机事故预测评估系统,对事故隐患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将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及时报送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同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预警建议。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接到可能导致农机事故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反映、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信息报送
农机事故发生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监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农机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农机事故信息,并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
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事发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监理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及农机监理总站。
发生较大农机事故,事发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监理机构应第一时间立即报告上一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监理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报告至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监理机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直接将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向自治区农机局、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或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报告。
应急响应
根据农机事故等级标准,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4个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由农业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市、县、乡镇级人民政府,自治区、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处(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由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报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县、乡镇级人民政府,自治区、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处(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发生较大农机事故,由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报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乡镇级人民政府,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发生一般农机事故,由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救援,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并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请求。
先期处置
农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监理机构应按各自分工和职责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人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和驾驶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做好受害人及家属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发生人员死亡的农机事故,要立即通报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现场处置
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人民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安监、急救、消防、保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农机事故,应按规定由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或通报(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有关媒体公布)事故信息,以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有效引导舆情。一般情况下,由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
善后处置
由事发地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有关人员积极做好事故农业机械的检验、检测和鉴定,查清事故原因和各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组织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完善事故调查报告等。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的事故评估报告,参照有关规定,对受灾损失、征用物资和劳务等及时进行补偿或其他处理。
保险和救助
投保拖拉机发生农机事故后,事发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应组织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实施理赔;因抢救伤员需要保险公司依法支付抢救费用的,事发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伤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事发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应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分析总结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应对整个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上一级农机化主管部门。
摘编自《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事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