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作者: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  日期:2024-11-13【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的要求,为总结农机执法经验,指导地方提升农机执法能力,现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的执法案例中摘编如下,供各地参考。

四、海南省三亚市苏某某对农业机械进行危及作业安全的改制案

2023年10月9日,三亚市综合执法局在三亚市天涯区槟榔村执法检查时,发现悬挂琼01B****号牌的拖拉机疑似存在改制后车厢行为。驾驶人苏某现场提供了行驶证,经比对和测量,案涉拖拉机后车厢比原出厂参数加高约40厘米。经询问,驾驶人称拖拉机是其叔叔苏某某所有。经调查,拖拉机所有人苏某某承认改制后车厢高度的事实,目的为了多装载货物,改制成可拆卸方式是避免被查。后车厢改制加高,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16151.1)关于车厢尺寸相关规定,存在超载风险和安全隐患。综上,当事人已构成对农业机械进行危及作业安全的改制的违法行为,依据《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三亚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后车厢高度,并作出给予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重庆市涪陵区陶某某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2023年8月29日,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交巡警支队通报的卡口信息,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指导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涪陵区龙潭镇场口联合收割机作业情况开展安全检查。检查时,当事人陶某某正在龙潭镇万寿村1社四支头操作联合收割机收割水稻,经查验,联合收割机未悬挂号牌,当事人提供了号牌号码为皖105****的行驶证,并称未携带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并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9月4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如实陈述自己没有参加过驾驶操作培训和考试,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的违法行为,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属于《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所规定的一般处罚标准,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当事人未取得相应操作证件前不得操作联合收割机、按规定安装号牌,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林某使用拖拉机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案

2023年8月14日,平南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报案件线索,称当事人涉嫌超载运输。平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装载木材质量达21吨,超过“行驶证”载明的核定载质量0.75吨,违反《农业机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16151.1)相关规定,案涉拖拉机属于超载,执法机关依法要求当事人对超载货物妥善处置,消除违法状态。同时,当事人提供的驾驶证以及号码为粤09*****的行驶证、号牌均存疑,经证件载明发证机关证实,驾驶证、行驶证和号牌都系伪造,当事人承认了并非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上述证书、牌照,当事人也未参加过拖拉机驾驶培训和考试,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和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证书和牌照违法行为(另案处理)。当事人超载货物的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平南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超载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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