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机〔20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及农机鉴定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及所属农机鉴定站,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支持、服务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实施和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严格执行标准,规范鉴定产品分类和品目
目前,现行有效《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的编号为NY/T 1640-2015(以下简称“2015版”),已替代了编号为NY/T 1640-2008的《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以下简称“2008版”)。由于多方面原因,已公开的农机试验鉴定(目前主要为推广鉴定)结果通报、公告(以下简称“结果通告”)中以及有关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中,产品的归属分类和品目部分存在与现行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农机鉴定机构对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按现行标准要求抓紧做好有关规范工作。规范工作统一按《农业机械分类》标准2015版与2008版衔接对照表及有关说明(见附件1)进行。已公开的现行有效结果通告中,因此发生信息变化的,要重新予以公开。本通知印发之日后,确定结果通告中的产品归属分类和品目要严格执行现行标准。
二、统一公开平台,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和形式
农机试验鉴定结果公开统一在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管理的“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上进行。公开内容和形式:一是结果通告,以Word文件正文附产品目录的形式公开;产品目录包含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所属品目、证书编号、有效期、鉴定机构等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2(Word表格或Excel表格均可)。二是有关检测信息,包含获证产品照片、技术规格和检测结果的PDF文件等;其中的技术规格信息还应另以Excel表格形式一并公开,格式见附件3。之前与本通知精神要求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三、明确任务分工,按时完成鉴定结果公开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完成对相关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内产品分类和品目设置的调整,以及将公开内容上传至统一的公开平台。公开内容上传工作,省级颁发农机试验鉴定证书的产品,由相应省农机鉴定机构负责;部级颁发农机试验鉴定证书的产品,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其中省级鉴定机构承担的部级鉴定任务,其产品技术规格Excel表格文档由相应省农机鉴定机构负责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提供。公开内容上传前要采取内部核对、请企业核对等措施,做好产品技术规格、所属品目等信息确认。上传方法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相关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内产品分类和品目设置的调整,省级鉴定机构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提供的产品技术规格Excel表格文档,均须于3月底之前完成;公开内容上传工作须于4月15日前完成。今后新产生的农机试验鉴定结果,相关农机鉴定机构应在结果通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将规范的信息公开内容上传至统一的公开平台。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鉴定结果公开工作规范化
规范农机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是利企便民、加强农机鉴定公益服务、提升农机鉴定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的基础性工作。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推动相关工作及时、有效开展,常态化落实,保证工作质量。各农机鉴定机构要增强全局意识、服务意识,强化责任担当,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机试验鉴定结果管理和公开服务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理解本通知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相关规定,建立完善对公开内容的审核规定和程序,确保按时完成有关工作,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有效,对错误的公开信息要及时更正,杜绝虚假信息。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要做好先行引导工作,同时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监测,于5月15日前将阶段工作完成情况总结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并在今后按年度报告有关情况。
附件:1.《农业机械分类》标准2015版与2008版衔接对照表及有关说明
2.农业部(ⅩⅩⅩ省)农机试验鉴定(推广鉴定)获证(换证、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ⅩⅩⅩⅩ年第ⅩⅩⅩ批)
农业部办公厅
2018年2月27日